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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釋示「寺廟新負責人因故無法取得寺廟圖記如何申辦相關變動程序」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7-11 13:47

    為維持寺廟正常運作,除寺廟章程另有規定外,倘經新負責人以存證信函請寺廟原圖記保管人於一定期間內移交,期限屆滿原保管人仍拒不移交,得由新負責人刊登當地報紙公告聲明原圖記作廢後,檢附負責人變動登記相關文件及下列文件,一併向主管機關申請負責人及寺廟圖記變動登記,並於嗣後將圖記變更情事提交寺廟最高權力機構追認,或以書面通知所有列冊信徒或執事:
    (一)請求返還寺廟圖記之存證信函。
    (二)公告聲明作廢原圖記之報紙(版面應維持完整)。
    (三)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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