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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專區

    宗教團體從事兩岸宗教交流之原則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8-06 13:29

    一、依據大陸委員會107年7月2日陸文字第1070200302號函辦理。

    二、近年來,兩岸互動交流方式日趨多元,其中,宗教交流為兩岸民間重要交流項目之一。有關從事兩岸

           宗教交流時之原則,大陸委員會以前開函說明:「政府一向支持兩岸宗教交流,對於兩岸宗教界人士

           交流,希望民間宗教團體、人士能夠支持政府秉持『對等尊嚴』之兩岸交流立場,且在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法令規範下,進行健康有序的兩岸宗教交流活動,透過交流傳遞臺灣宗教

           自由的理念,以及展現臺灣宗教與民間信仰多元包容之優勢與軟實力,進而豐富兩岸宗教交流的內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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