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宗教專區

    內政部釋示宗教團體所屬人員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得由其所屬教會或寺廟等簽具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8-14 09:52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7月26日衛部醫字第1081669433號函暨立法委員劉世芳國會辦公室108年7

           月25日召開「宗教神職人員之長期照顧及臨終處理事宜相關疑義研商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二、按醫療法第63條規定,病人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親屬或關係人簽具。「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準此,

           宗教團體所屬人員(如神父、修女、比丘、比丘尼等)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時,

           得由其所屬教會其他神父、修女或寺廟住眾等簽具(衛生福利部108年7月26日衛部醫字第

           1081669433號函參照)。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108年7月26日上開號函影本1份供參。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