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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南航空站宣導禁止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1-25 16:11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3-3條節錄「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及第101條之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合先敘明。

    二、近期本機場四周常見有強烈聚光型投射燈光向本機場內、航空器及本機場航線照射,強烈光束恐導致機師暫時無法操控飛機,危及飛航安全。

    三、請各宗教團體辦理大型活動時,協助宣導禁止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向本機場方向及空中飛機照射。

    四、飛航安全宣導文宣海報詳如附件,機場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範圍網址如下:https://www.caa.gov.tw/ContentAndMorefiles.aspx?a=245&l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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