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為鼓勵宗教團體、民間學術團體及大專校院從事宗教對話、公益慈善、社會教化事業、學術交流活動、革新宗教文化習俗及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訂定旨揭要點,摘要如下:
(一)補助對象:依法登記有案一年以上之寺廟、宗教性財團法人、宗教性社會團體或社團法人、民間
學術團體或大專校院。
(二)補助項目:
1.一般性補助:
(1)在國內舉辦國際性宗教會議、跨國宗教文化活動。
(2)舉辦宗教學術、跨宗教間對話、與時俱進之宗教文化習俗、性別平等或財務管理相關之研討
會或其他活動。
(3)從事有關宗教議題之學術研究或出版品之出版。
(4)舉辦有關慈善、社會教化或其他公益性活動。
二、 符合補助對象之宗教團體倘有需求,得於詳閱旨揭要點相關規定(如補助原則、補助範圍、申請表件、期限及核銷規定等)後,檢具申請表及計畫書等相關文件逕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內政部(電話:02-2356-5068,莊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