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宗教專區

    轉知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函轉內政部為避免寺廟因用電、用火不慎,慘遭祝融或其他災害,請各宗教團體加強宣導防火(災)注意事宜。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8-20 17:10

    一、考量寺廟祭祀或特定節日辦理慶典活動,倘有不慎易引發火災,請各宗教團體如下事宜,以降低火災發生,維護公共安全:

    (一) 平時防火注意事項:

    1.  使用蠟燭、香爐、點香器具等,應注意相關器具之固定,避免發生傾倒、掉落或其他危險,並得於器材附近明顯處提示安全使用方式或由人員協助使用。

    2.  使用火源器具附近應禁止放置可燃性物品,並放置滅火器材備用。

    3.  應避免於內部堆放大量金紙、線香、香末或其它可燃物,並注意其他類似可燃物之安全管理。

    4.  電線管路系統、老舊插座、保險絲與開關箱應定期檢修必要時更換之。

    5.  延長線應有安全裝置,且避免過載使用。

    6.  遵守「5不1沒有」用電原則(如宣導海報):用電「不」超過負載、 電線「不」綑綁折損、插頭「不」潮溼污損、電源插座「不」用不插,電器周圍「不」放可燃物、「沒有」安全標章的電器不要使用。

    (二)於特殊節日辦理慶典或祭祀活動前,可請消防機關協助指導相關防火事宜,並於各項活動期間自行加強注意用火及用電情形、酬神祭典用品與裝置擺放位置留設必要間隔等防火注意事項,以預防災害之發生。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