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本市市民設置住警器觀念,強化火災預警、降低人員傷亡,高雄市政府訂定「高雄市政府推動補助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補助住宅場所偵煙式住警器。
補助資格:按建築物類型區分為三
(一)類型一:建築物符合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應設置火 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且「建築物總樓高在5層以下者」,如透天厝、公寓、平房住宅。
(二)類型二:大樓1樓店鋪供住宅使用場所,如「假透天」住宅。
(三)類型三:建築物符合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且「建築物總樓高在6層以上」之公寓大廈,分別補助住戶端(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梯間之住警器,共用部分梯間之住警器如為高雄市政府111年度老舊公寓大廈3燈2器設備維護修繕補助對象,則不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