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常見問答

    後備軍人緩召第四、五款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6-17 09:45

    答:

    依每年度緩召公告應具備條件為主,本文供參閱:

    (一) 緩召第四款:

    1.應具備條件:申請人須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

    (2)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3.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 緩召第五款:

    1.應具備條件:

    (1)無兄弟姊妹。

    (2)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3)限制

       a.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b.本人若為養子女,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

    2.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三) 儘後召集第四款:

    1.應具備條件:

    (1)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

      a. 由生父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女,並經戶籍登記者。

      b. 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

    2.申請時間: 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