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每年度緩召公告應具備條件為主,本文供參閱:
(一) 緩召第四款:
1.應具備條件:申請人須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
(2)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3.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 緩召第五款:
1.應具備條件:
(1)無兄弟姊妹。
(2)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3)限制
a.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b.本人若為養子女,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
2.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三) 儘後召集第四款:
1.應具備條件:
(1)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
a. 由生父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女,並經戶籍登記者。
b. 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
2.申請時間: 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