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申請條件: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或服替代役在營中,逕向戶籍地公所申請: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
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
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三點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 礙等級規定或 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四點所定死亡或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 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檢具資料:役男身分證、印章、現戶戶口名簿、畢業(休、退學)證明及申請條款的相關證明文件,委託家屬代辦須另檢具代辦人的身分證及印章。
●役期:82年(含)以前出生者役期1年,83至93年次者役期4個月,94年(含)以後出生者役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