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申請條件: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之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提前退役:
(一)役男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
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
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
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
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ㄧ等身心
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及家屬列計範圍,準用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點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 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三點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 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檢具資料:役男及代辦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戶籍資料、畢業(休、退學)證明及申請條款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