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每年度緩召公告應具備條件為主,本文供參閱:
(一)緩召第四款:
1.應具備條件:申請人須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 )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 3)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
(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
(2 )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3.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
日」。
(二) 緩召第五款:
1.應具備條件:
( 1)無兄弟姊妹。
(2)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 3)本人年滿30歲。
(4)限制
a.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b.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以10歲以前依法
被收養者為限)
2. 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
日」。
(三)儘後召集第四款:
1.應具備條件:
( 1 )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 2 )本人年滿25歲。
(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
a. 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b. 以得緩召者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2.申請時間: 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5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