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扶助對象: 扶助對象係針對應徵(召)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不能維持生活家屬予
以生活扶助。
二、家屬範圍 :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1)直系血親及配偶。
(2)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3)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
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因作戰、因公、意外、 因病致身心障礙之停(退)役役男家屬,分別以春節、端午、中秋三節(以 下簡稱三節)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本辦法所稱遺屬,指前項家屬。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兄弟姊妹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
之親屬,以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為限。
三、本辦法所稱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役男及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
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扣除其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後之淨額、其他收入及
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者。
四、檢具資料:全戶的財產、所得證明清單;現戶戶口名簿、學生證、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
至公所兵役單位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