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申請條件: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或服替代役在
營中,逕向戶籍地公所申請。
(一)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 礙等級規定或 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四 款所定死亡或身心障礙,
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 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
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
二、檢具資料:役男身分證、印章、現戶戶口名簿、畢業(休、退學)證明及申請條款的相關證明
文件,逕向戶籍地公所申請。委託家屬代辦須另檢具代辦人的身分證及印章。
三 、役期:82年次(含)以前出生者役期1年,83年次(含)以後出生者役期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