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申請條件: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緩徵原因消滅後,逕向戶籍地
區公所申請服補充兵役徵集入營前檢具國民身分證、印章、戶籍資料、畢業(休、退學)證明及
相關證明文件:
(1)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
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1人時,每增加1人得增列有照顧能
力之家屬1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
能力。
(3)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4)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18歲之兄
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5)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 實,且役男無
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
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 內政部核定
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 之身心障礙等
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 五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
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 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
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 度身心障礙;
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