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申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生活補助應具下列資格:
(一)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三)全戶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650萬元者。
(四)全戶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250萬,每增加1人,增加25萬
元。
(五)未獲公費收容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及有關單位者。
(六)未入獄服刑、因安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
二、申請時須檢具下列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各里里幹事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帳號影本。
(二)全戶戶籍謄本:包括申請人、申請人配偶、所有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以上戶內人口不
論設籍何處,女兒是否出嫁、離婚均應檢附);如戶內人口已成年應檢附除戶謄本(請至
戶政事務所申請)。
(三)申請人或家屬有下列情形者,應備之相關證明資料:
1.軍公教退休者,檢附退休金證書、優惠存款、月退休金存摺內頁明細影本。
2.16歲至25歲日間在學者,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4.入監者在監證明、入營服役證明。
5.罹患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者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