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辦理農田受災救助地區為高雄市全區。
一、有關辦理救助說明如下:
(一)救助項目及額度依據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每戶農田受災面積應達0.05公頃以上;其流失每公頃發給新臺幣十萬元,埋沒每公頃發給新臺幣五萬元」且「農田受災救助金計算方式以0.01公頃為基數,其餘尾數不予計算。」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農田遭受水災致流失及沖積砂土埋沒而無法耕種者。
2.「農田」需符合非都市土地編定為農牧用地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都市土地劃定為保護區或農業區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國家公園土地為依有關法令勘定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等規定。
(三)由農田之獨立且實際從事耕作之農戶具領。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110年9月12日至9月22日止(不含例假日)。
三、申請需攜帶資料:申請人之身份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近1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存款帳簿及土地租約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