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期間:110年1月4日起至2月5日止(不含例假日)。
第一、二期請一併申報 (逾期恕不受理)
第二期「補、變更申報」期間為110年6月份
二、由耕作人或土地所有權人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申報。
三、申報需攜帶資料:
申請人之身份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近1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農會存款帳簿、 土地租約書或耕作協議書、去年度申報收執聯(紅聯單)等。
四、110年休耕給付條件:
(一) 欲申報休耕,需於「前兩個期作」至少有1個期作復耕(經勘查合格)。
(二) 承租公有地僅得申報轉(契)作或種稻,不得申辦休耕。
(三) 每戶全年申報休耕面積上限為3公頃。
五、諮詢專線:農糧署免費專線0800-015158、南區分署06-2372161、林園區公所
07- 6412511分機507、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