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農民應於農委會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向案關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提出申請。
另受災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可依「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於本會公告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申貸復耕、復建所需資金,利率為年息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