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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作休耕 申報期間自111年1月3日起至2月11日止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2-27 14:38

    一、申報期間:111年1月3日起至2月11日止(不含例假日)。

                           2次耕作措施請一併申報 (逾期恕不受理)。

                           高雄市「補、變更申報」期間為111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不含例假日)。

    二、由耕作人或土地所有權人至全國任一公所或農會申報(依據各地區作業由公所或農會申報或2者皆可)。

    三、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四、申報需攜帶資料:

    申請人之身份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近1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農會存款帳簿、土地租約書或耕作協議書、去年度申報收執聯(紅聯單)等。

    五、111年休耕給付條件:

    (一) 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須於前一年度或本年度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前,申報復耕並經勘(抽)查核定有案。

    (二) 承租公有地不得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三) 每戶全年申報休耕面積上限為3公頃。

    六、諮詢專線:農糧署免費專線0800-015158、南區分署06-2372161、林園區公所07-6412511分機50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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