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倘宗教團體擬申請補助,請其於本年10月31日以前依旨揭方案備具申請表、計畫書、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前一年度決算或收支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以及其他與該方案有關資料,逕寄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辦理。
二、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