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團體如有向所屬人員進行醫療衛生、長期照護等教育宣導或訓練課程之需求者,得逕函內政部轉
請衛生福利部提供協助。
二、另有關宗教團體所屬人員(如神父、修女、比丘、比丘尼等)本人如果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時,
得由其所屬宗教團體之相關人員(如教會其他神父、修女或寺廟住眾等)依「病人之關係人」規定代
為簽具,以維護病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