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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如何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6-23 17:31

    答:

    ●申請條件: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緩徵原因消滅後,逕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服補充兵役:

      (1)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

              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

             月以上。

      (3)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

             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點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 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三點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檢具資料:役男及代辦家屬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戶籍資料、畢業(休、退學)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役期:十二天(期間連續受訓不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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