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高雄市南區資源回收廠林園區回饋金管理會設置要點自一百年六月二日施行,迄今已逾十一年,由於
社會環境變遷及相關法律規定修正,現行規範有重新檢視之必要,基於整體規範一致性考量及促進管
理會組織的健全完備,爰修正本要點內容。
二、 本要點於111年11月25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環南資字第11170529200號函核定。
三、 檢附高雄市南區資源回收廠林園區回饋金管理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修正總說明、修正
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