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本次奉准報廢物品,依物品存置現況為準,廠商不得另外要求物品應具有之其它效用。
三、具標購意願之回收廠商,請於115年6月8日(星期一)下午5時00分前,逕洽本所秘書室預約帶看報廢物品及投標(相關投標文件如公告附件檔案(可由本所網站下載),文件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四、標售底價新台幣200元整。
五、開標日期:115年6月9日上午9時30分。
六、開標地點:本所四樓發包中心。
七、本次廢品變賣讓售,以報價總價金額最高者獲標,獲標者須於接獲本所通知後5日內,向本所出納繳清款項,始得自行搬運。
八、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法:得標人應於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
九、點交期間及方式: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執行機關應於三日內辦理交付。
十、本次廢品採整批變賣,不得單獨標購單項報廢物品。
十一、報價回收廠商須檢附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使用,不可再作為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
(一)所有有價物品以現場實物為主,數量表為輔。
(二)運離拆除場所,所需之機具器械,由廠商自行處理。
(三)細部之分類及清潔須由廠商自行處理。
(四)廠商應依限將全部標的物載運完畢,不得做選擇性之載運。
十三、如有相關問題,請電洽本所秘書室黃小姐,電話:6412511分機139。
十四、因本所有簽核程序,請勿於決標當日清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