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救助項目:農產業全部作物項目。
2、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以一次為限。
4、受理申請期間:自110年8月10日至8月19日止(例假日照常受理,中午12點至下午1點半午休時段不受理)。
5、申請所需資料:申請人之身份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近1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存款帳簿及土地租約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