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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消防法第14條所定田野引火燃燒相關事宜1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1-09 08:30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07年1月4日高市府消預字第10607238000號函辦理。

    二、依目前「高雄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告,本市鹽埕區、鼓山

           區、左營區、三民區、楠梓區、前金區、新興區、苓雅區、前鎮區、小港區、旗津區、鳳山區等12

           個行政區轄內禁止田野引火燃燒,其餘26個行政區仍可依該管理辦法申請予以管理,先予敘明。

    三、鑑於田野引火燃燒除攸關公共安全外,亦涉農業及空氣汙染防制等相關法規,有影響公眾空氣品質

           及行車安全之虞,為避免空氣汙染惡化及不利民眾身體健康之可能性,基於國家整體發展之需要,

           在本市尚未完成相關禁止田野引火燃燒及修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公告程序完備前,於受理田野

           引火燃燒申請許可案件時,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將會請農業局及環保局表示具體意見,綜整各相關機

           關意見並通盤考量後始為申請許可之准駁。

    四、至田野若有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之需,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廣勿露天燃燒稻草方案及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推廣禁止露天燃燒農業剩餘資材方案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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